张辰枫、刘馨雨等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0)陕0422民初312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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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0)陕0422民初3124号案件名称
张辰枫、刘馨雨等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三原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张辰枫;刘馨雨;三原县渠岸镇兴隆三组案件缘由
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陕0422民初3124号原告:张辰枫。法定代理人:廖娜。原告:刘馨雨。法定代理人:廖娜。被告:三原县渠岸镇兴隆三组负责人:廖大鹏原告张辰枫、刘馨雨诉被告三原县渠岸镇兴隆三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3日立案。原告张辰枫、刘馨雨于2021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辰枫、刘馨雨撤诉。本案诉讼费800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张辰枫、刘馨雨负担。审判员 夏芳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田敏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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