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嘉善县魏塘镇恒盈钢管出租站、陈修志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2021)浙0421执1486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浙0421执1486号
  • 案件名称

    嘉善县魏塘镇恒盈钢管出租站、陈修志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嘉善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
  • 当事人

    嘉善县魏塘镇恒盈钢管出租站;陈修志
  • 案件缘由

    租赁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浙0421执1486号 申请执行人:嘉善县魏塘镇恒盈钢管出租站。经营场所浙江省嘉善县经济开发区柳溪路3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30421MA29GKQ572。 经营者:徐新伟,男,1972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嘉善县罗星街道晋阳公寓2幢6单元302室,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执行人:陈修志,男,1981年7月7日出生,仡佬族,户籍地贵州省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公民身份号码:XXX。 关于申请执行人嘉善县魏塘镇恒盈钢管出租站与被执行人陈修志建设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我院作出的(2020)浙0421民初258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陈修志未自觉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嘉善县魏塘镇恒盈钢管出租站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5月28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陈修志支付申请执行人租金545085.25元、违约金35682.53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1年6月2日向被执行人陈修志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传票,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陈修志逾期未履行,且未向法院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陈修志名下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及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委托被执行人陈修志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陈修志的财产情况进行调查。查明:被执行人陈修志名下无大额银行存款、车辆及有价证券。仅查得被执行人陈修志在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有一套不动产,我院已轮候查封,扣划被执行人存款8126.76元,已全部支付申请执行人。截至2021年9月22日,本案执行标的已执行到位8126.76元。暂未发现被执行人陈修志有其他可供执行之财产。 鉴于被执行人陈修志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义务,我院已对被执行人陈修志作出拘留决定,但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暂未实际实施,同时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陈修志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 本案执行情况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至2021年9月22日,本案债权尚有572641.02元(未包含延迟履行利息)未能实现。 综上,被执行人陈修志暂无可供立即执行的财产及下落,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浙0421执1486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陆平华 审判员徐本一 审判员陈超 二○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倪引芳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