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蓝山县支行、李斌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1127民初1356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湘1127民初1356号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蓝山县支行、李斌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蓝山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蓝山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蓝山县支行;李斌;祝秋霞;永州福祥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蓝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1127民初1356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蓝山县支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127673578771L,住所地:湖南省永州市蓝山县塔峰镇塔峰西路286号。代表人:陈书珍,系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海燕,女,1983年2月14日出生,汉族,湖南省蓝山县人,住蓝山县,系该行员工。被告:李斌,男,1984年11月4日出生,汉族,湖南省蓝山县人,住湖南省蓝山县。被告:祝秋霞,女,1964年3月24日出生,汉族,湖南省蓝山县人,住湖南省冷水滩区。被告:永州福祥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凤凰路与零陵北路交汇处东北角舜德财富中心写字楼131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100MA4L35TAXY。代表人:祝秋霞,系该公司经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蓝山县支行与被告李斌、祝秋霞、永州福祥汽车贸易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4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蓝山县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117元,依法减半收取58.5元,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蓝山县支行承担。审 判 员 罗周革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法官助理 邹婷婷书 记 员 李丽娟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倪向东信用卡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204民初1555号 下一篇 吴海洋罚金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1521执86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