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倪向东信用卡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204民初155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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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204民初1555号案件名称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倪向东信用卡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株洲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倪向东案件缘由
信用卡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204民初1555号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营业场所北京市顺义区马坡地区顺安路68号。负责人:陈大鹏,系该单位总裁。委托诉讼代理人:苏英杰,湖南湘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倪向东,男,1969年8月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与被告倪向东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3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审理。2021年9月16日,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苏英杰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3236元,减半收取1618元,由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承担。审 判 员 尹 强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法官助理 万佳炜书 记 员 李 秀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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