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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铁路物资武汉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2021)辽02执异60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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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2执异606号
  • 案件名称

    中国铁路物资武汉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辽宁省大连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审查
  • 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
  • 当事人

    中国铁路物资武汉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2执异606号异议人(诉讼保全被申请人):中铁十九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金州区拥政街道586号。法定代表人:宋新海,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荆友禹,男,职员。诉讼保全申请人:中国铁路物资武汉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张之洞路171号。法定代表人:杜明正,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熊学武,湖北诺亚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中国铁路物资武汉有限公司诉中铁十九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诉讼保全被申请人中铁十九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对本院执行行为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在本案审查过程中,诉讼保全被申请人中铁十九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异议申请。本院认为,诉讼保全被申请人中铁十九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的撤回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诉讼保全被申请人中铁十九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异议申请。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吕风波审判员  景梦婵审判员  卢宏翔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杨 宁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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