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鸿达智慧停车服务有限公司与邓臣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渝0111民初586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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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渝0111民初5862号案件名称
重庆鸿达智慧停车服务有限公司与邓臣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重庆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重庆鸿达智慧停车服务有限公司;邓臣相案件缘由
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渝0111民初5862号 原告:重庆鸿达智慧停车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大足区龙水镇龙玉路30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5MA5YXT4K5C。法定代表人:李献文,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福安,重庆存志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勇,重庆存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邓臣相,男, 1985年8月4日出生,住重庆市永川区。本院在审理重庆鸿达智慧停车服务有限公司与邓臣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鸿达智慧停车服务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鸿达智慧停车服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鸿达智慧停车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重庆鸿达智慧停车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廖鸿飞 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 法官助理 钟 洋书 记 员 孙红菊 - 1 -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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