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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鸿雁、李克军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203执244号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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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203执244号之二
  • 案件名称

    刘鸿雁、李克军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铜川市印台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铜川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
  • 当事人

    刘鸿雁;李克军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铜川市印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203执244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刘鸿雁,男。被执行人:李克军,男。刘鸿雁申请执行李克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铜川市印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陕0203民初8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21年5月7日依法立案,同日向李克军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自接到本院执行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案件款10272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承担律师费36000元,保函费2400元,保全费5000元,案件受理费7481元,交纳执行费13181元。但被执行人李克军至今未全部履行。本案在执行中,依法采取以下执行措施:1、通过执行网络总对总系统查询李克军名下无证券,无保险,无工商登记,无银行存款,无互联网金融等财产可供执行。2、查询到李克军名下登记有梅赛德斯-奔驰牌陕BXXXXX号汽车一辆,前往交警支队进行查封,李克军名下查无此车;3、查询到李克军名下登记有位于铜川市王益区XXXXXXXXXXXXXXX号房产一套,后经与申请执行人谈话,其表示放弃对该房屋的处置,解除查封;4、本院将李克军限制消费,限制出境;5、我院将执行过程向申请执行人刘鸿雁予以了告知,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李克军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案已穷尽执行措施。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可向本院申请恢复对本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峰审判员 廉 政审判员 姜彦青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鲍 凤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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