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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志普、陈辉明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桂0821执140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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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桂0821执1405号
  • 案件名称

    黄志普、陈辉明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平南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平南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
  • 当事人

    黄志普;陈辉明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西壮族自治区平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桂0821执1405号申请执行人:黄志普,男,1988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广西贵港市港北区。被执行人:陈辉明,男,1948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平南县。申请执行人黄志普与被执行人陈辉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桂0821民初3307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黄志普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陈辉明支付饲料费12063元给申请执行人,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另计)。且负担案件受理费51元及申请执行费81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本院调查了被执行人陈辉明在金融机构、房产、土地、车辆、工商登记等处的财产状况,并依法冻结了其名下的金融机构存款。除了银行有小额存款外,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黄建海审 判 员 宋华海审 判 员 彭姿雁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法官助理 覃子容书 记 员 黄 鹏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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