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苗伟、何元锋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陕0881民初597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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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881民初5979号
  • 案件名称

    苗伟、何元锋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 审理法院

    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陕西省神木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
  • 当事人

    苗伟;何元锋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陕0881民初5979号原告:苗伟,男,1989年5月26日出生,汉族,住神木市神木镇,公民身份号码:XXX。被告:何元锋,男,1990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神木市神木镇,公民身份号码:XXX。原告苗伟与被告何元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苗伟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何元锋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何元锋偿还原告借款本金3万元及利息2000元;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2021年5月30日被告何元锋因装潢房屋向原告借款3万元,原告通过微信转账将款项交付被告。后经催要未果,故原告诉至法院。被告何元锋未答辩亦未提供相关证据。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21年5月30日被告何元锋向原告借款3万元,约定借款期限一星期,原告通过微信转账将款项交付被告。后被告未予偿还。本院认为,被告何元锋与原告苗伟既达成了借款的合意,原告亦履行了借款义务,故原告苗伟与被告何元锋签订的借款合同成立并生效。债务人应当按期偿还借款。现借款期限已届满,故对原告苗伟请求被告何元锋偿还借款本金3万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借款时双方未约定利息,故对原告的利息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限被告何元锋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原告苗伟借款本金3万元。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由被告何元锋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强唤霞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郝碧莲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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