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平市振凯混凝土股份有限公司、天一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晋0581民初303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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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晋0581民初3035号案件名称
高平市振凯混凝土股份有限公司、天一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高平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高平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高平市振凯混凝土股份有限公司;天一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高平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晋0581民初3035号原告:高平市振凯混凝土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高平市南城办南赵庄村。 法定代表人:郜某,任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某,男,高平市振凯混凝土股份有限公司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邵某,山西高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一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林州市桂林镇行政街1号。 法定代表人:张某,任执行董事。 原告高平市振凯混凝土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天一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日立案。2021年9月15日,原告以双方已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高平市振凯混凝土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46元,由原告高平市振凯混凝土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志平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法官助理 闫育书记员 王云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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