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爱华、张全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豫0927民初249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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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0927民初2499号案件名称
张爱华、张全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台前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台前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张爱华;张全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台前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0927民初2499号原告:张爱华,女,1970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台前县。被告:张全,男,1983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台前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爱华与被告张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9月15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原告张爱华于2021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爱华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爱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25元,由原告张爱华负担。审判员 刘 伟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刘玉静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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