冯春梅、梁荣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0104执4674号之一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新0104执4674号之一案件名称
冯春梅、梁荣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冯春梅;梁荣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0104执467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冯春梅,女,1976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乌鲁木齐市乌鲁木齐县。 被执行人:梁荣,男,1967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乌鲁木齐市新市区。 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冯春梅与被执行人梁荣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20)新0104民初1034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8月9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申请执行标的26264元,已执行标的为0元,未执行标的为26264元。 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撤销执行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新0104执4674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建忠审判员 马卫国审判员 李国华二O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木拉迪力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赵伟龙、张建飞等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326民初1944号之一 下一篇 贺喜仙、毛进岭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2021)豫01民终1108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