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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伟龙、张建飞等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326民初1944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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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326民初1944号之一
  • 案件名称

    赵伟龙、张建飞等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眉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眉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
  • 当事人

    赵伟龙;张建飞;杨润泽
  • 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 西 省 眉 县 人 民 法 院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326民初1944号之一原告:杨润泽,男,生于1992年10月21日,汉族,住甘肃省平凉市崆峒区,身份证号码:622XXXXXXXXXXXXXXX。被告:赵伟龙,男,生于1976年3月16日,汉族,住眉县,身份证号码:610XXXXXXXXXXXXXXX。原告杨润泽与被告赵伟龙合同纠纷一案,本院按照原告提供的被告住址无法送达诉讼文书,经查证后原告仍不能提供被告具体的送达地址。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杨润泽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470元,全额予以退还。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王贵琴                              二0二一年九月二日 书  记  员   石小倩 1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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