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伟龙、张建飞等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326民初1944号之一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陕0326民初1944号之一案件名称
赵伟龙、张建飞等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眉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眉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当事人
赵伟龙;张建飞;杨润泽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 西 省 眉 县 人 民 法 院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326民初1944号之一原告:杨润泽,男,生于1992年10月21日,汉族,住甘肃省平凉市崆峒区,身份证号码:622XXXXXXXXXXXXXXX。被告:赵伟龙,男,生于1976年3月16日,汉族,住眉县,身份证号码:610XXXXXXXXXXXXXXX。原告杨润泽与被告赵伟龙合同纠纷一案,本院按照原告提供的被告住址无法送达诉讼文书,经查证后原告仍不能提供被告具体的送达地址。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杨润泽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470元,全额予以退还。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王贵琴 二0二一年九月二日 书 记 员 石小倩 1 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黄铁辉与王立达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吉0182民初4585号 下一篇 冯春梅、梁荣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0104执4674号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