廖昌仁罚金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湘1127执82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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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1127执825号案件名称
廖昌仁罚金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蓝山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蓝山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当事人
廖昌仁案件缘由
罚金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蓝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2021)湘1127执825号移送执行机关:湖南省蓝山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廖昌仁,男,1955年1月1日出生于湖南省蓝山县,汉族,住湖南省蓝山县。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廖昌仁罚金刑一案,现因被执行人廖昌仁缴纳罚金50000元,判决确定的罚金刑法律义务已经履行完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通知如下:湖南省蓝山县人民法院(2021)湘1127刑初4号刑事判决对被执行人廖昌仁的罚金刑执行完毕。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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