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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三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关支行、麻万里申请支付令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2021)浙1022执1385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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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浙1022执1385号之一
  • 案件名称

    浙江三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关支行、麻万里申请支付令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三门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三门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
  • 当事人

    浙江三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关支行;麻万里
  • 案件缘由

    申请支付令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浙1022执138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浙江三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关支行,住所地浙江省三门县海游街道西区大道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227731350702。 法定代表人:柯甫好。 被执行人:麻万**,男,1985年7月24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住所地浙江省三门县。 申请执行人浙江三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关支行与被执行人麻万**申请支付令一案,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浙1022民督21号支付令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在支付令确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浙江三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关支行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6月10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由被执行人麻万**支付给申请执行人浙江三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关支行信用卡透支本金22998.12元及利息、违约金(截至2020年10月11日利息2222.14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158元,申请执行费278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1年6月11日向被执行人麻万**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等,责令被执行人麻万**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麻万**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中,本院于2021年6月11日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麻万**的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住房公积金、股权、保险、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于2021年6月24日到被执行人住所地对被执行人下落及财产情况进行了实地调查。查明,被执行人麻万**外出下落不明,经本院电话传唤拒不到庭,被执行人麻万**在多家银行开设了银行账户,但账户内或仅有零星存款或为零,本院未予冻结。被执行人麻万**名下无不动产、车辆、住房公积金、股权、保险、有价证券等财产信息。暂未发现被执行人麻万**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鉴于被执行人麻万**拒不报告财产,本院已于2021年7月7日对被执行人麻万**作出司法拘留15日的决定,又因被执行人麻万**拒不履行本案义务,本院对被执行人麻万**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高消费及限制出境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书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浙江三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关支行。浙江三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关支行对此没有异议,并签字确认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麻万**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浙1022执1385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  行  员   叶 隽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 代 书 记 员   叶松松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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