姚仕常、卢玉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复议执行裁定书(2021)辽07执复7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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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7执复74号案件名称
姚仕常、卢玉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复议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锦州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审查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姚仕常;卢玉秋案件缘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7执复74号复议申请人(被执行人):姚仕常,男,1953年1月24日出生,满族,农民,住辽宁省。申请执行人:卢玉秋,女,1963年12月10日出生,满族,农民,住辽宁省。复议申请人姚仕常不服辽宁省北镇市人民法院(2021)辽0782执异26号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辽宁省北镇市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北镇法院)查明,原告卢玉秋与被告姚仕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北镇法院于2021年3月17日作出(2021)辽0782民初71号民事判决:一、被告姚仕常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26757.01元;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判决生效后,姚仕常未履行上述判决所确定的赔偿义务,卢玉秋向北镇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5月20日作出(2021)辽0782执825号执行裁定: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姚仕常银行存款26947.01元。北镇法院依此裁定冻结了异议人名下在北镇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账号为38×××38和62×××66的账户存款。北镇市广宁街道赵营子村委会证实:38×××38账户存款系政府给异议人发放的退役军人优抚金每月270元,62×××66账户存款系农村60岁以上人口的生活补助每月120元及异议人2亩承包地的粮食直补和玉米补贴每年320元。北镇法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占有的动产、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他财产。退役军人优抚金、农村60岁以上人口生活补贴以及粮食补贴等均属于异议人名下所有的财产,依照上述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可以查封、冻结。故本院冻结异议人名下银行账户存款,并无不当。现异议人要求解除对其账户的冻结,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但本院在处理所冻结的异议人银行账户存款时,既要保证申请执行人债权的实现,又要考虑到异议人的最低生活保障问题,要综合考量申请执行人的权益保护、异议人的财产状况及其所必需的生活费用等因素,酌情予以妥善处理。综上,异议人的异议理由不成立,依法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异议人的异议请求。姚仕常向本院申请复议称,请求撤销北镇市人民法院(2021)辽0782执异26号执行裁定书,解除农村信用社姚仕常名下账户38×××38和账户62×××66内资金冻结。事实与理由:申请人名下账户:38×××38,用于受领退役军人优扶金,优抚金是对特定的人员的一种抚恤,具有人身性质。是申请人维持最低生活的基本保障的一部分。账户62×××66内款项为农村60岁以上老人的最低生活补助金,也是申请人用以维持最低生活保障之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査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五条,人民法院对于被执行人下列财产不得查封、扣押、冻结:(二)被执行人及所扶养家属所必须的生活费用。这些费用如果被查封执行,申请人无法保障基本生存。因此,申请人认为,贵院查封的申请人名下款项,是申请人及家人维持最低的基本生活的保障,如果被剥夺,申请人及家属都无法生活,有违立法的初衷,更无法体现公平和正义,申请人也愿意通过其他方式积极的履行判决义务。申请执行人卢玉秋未提交书面意见。本院查明,北镇法院查明的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占有的动产、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他财产。但原审法院在处理所冻结的复议申请人银行账户存款时,既要保证申请执行人债权的实现,又要考虑到复议申请人的最低生活保障问题,要综合考量申请执行人的权益保护、复议申请人的财产状况及其所必需的生活费用等因素,酌情妥善处理。本院维持原审法院对账户62×××66的冻结。原审法院冻结的北镇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账户38×××38,是复议申请人用于受领退役军人优扶金的,退役军人优抚金作为具有人身意义的补偿金,是国家对特定人员的一种抚恤是复议申请人维持生活的必要费用。故复议申请人的该复议申请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综上,复议申请人的复议申请部分成立。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辽宁省北镇市人民法院(2021)辽0782执异26号异议裁定;二、中止对复议申请人北镇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账户38×××38的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志辉审 判 员 邸新立审 判 员 刘艳芬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法官助理 李锦峰书 记 员 崔 嵩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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