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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禾县某实业有限公司与佛山市顺德区某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案件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1024民初138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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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1024民初1389号
  • 案件名称

    嘉禾县某实业有限公司与佛山市顺德区某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案件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嘉禾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嘉禾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
  • 当事人

    嘉禾县某实业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某电器制造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嘉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1024民初1389号原告:嘉禾县永华工贸实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024087604359A,住所地湖南省郴州市嘉禾县坦塘工业园禾仓北路。法定代表人:唐珍兰,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三平,男,1968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郴州市嘉禾县。系原告公司法务。委托诉讼代理人:欧灶华,男,1982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永州市新田县。系原告公司法务。被告:佛山市顺德区山来风电器制造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65666098515,住所地佛山市顺德区杏坛镇吉祐工业大道北四路4号A。法定代表人:何彩卿,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麦文龙,广东聚理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嘉禾县永华工贸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华公司)与被告佛山市顺德区山来风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来风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9日立案。原告永华公司于2021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永华公司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嘉禾县永华工贸实业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4468元,由原告嘉禾县永华工贸实业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邓林森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法官 助理  蔡 丹代理书记员  李艳梅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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