尚轩、尚轩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423执1332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陕0423执1332号案件名称
尚轩、尚轩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泾阳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泾阳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尚轩;尚轩;全洁;全洁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 西 省 泾 阳 县 人 民 法 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陕0423执1332号 申请执行人:全某某,男,汉族,村民。 被执行人:尚某某,男,汉族,村民。本院在执行全某某与尚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生效的泾阳县人民法院(2019)陕0423民初3306号民事调解书,由被执行人尚某某向申请执行人全某某支付借款3900元。 执行过程中,本院通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相关财产信息,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我院已对其名下银行账户及微信、支付宝采取了冻结措施。通过实地调查,被执行人长期下落不明。目前,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因申请执行人电话长期未能打通,也从未和我院主动联系询问案件进展情况,故无法进行终本约谈。本院认为,因本案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长期下落不明,该案在短期内不能执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靳 娜 娜 审 判 员 贾 航 审 判 员 张 锐 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 书 记 员 许 杨 来自:www.nlaw.org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姚仕常、卢玉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复议执行裁定书(2021)辽07执复74号 下一篇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合肥分中心、胡建伟银行卡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皖0111执868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