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都匀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小十字支行、福泉市利龙山泉水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黔2701执177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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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黔2701执1771号案件名称
贵州都匀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小十字支行、福泉市利龙山泉水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都匀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都匀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贵州都匀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小十字支行;福泉市利龙山泉水有限公司;潘兴无;黄占海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都匀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黔2701执1771号申请执行人:贵州都匀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小十字支行,住所地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都匀市民族路小十字西北角**,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701216281307P。法定代表人:谢仁森。被执行人:福泉市利龙山泉水有限公司,住,住所地贵州省福泉市金山办事处东福花园福庆楼****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702073863616N。法定代表人:潘兴无。被执行人:潘兴无,男,汉族,住浙江省仙居县。被执行人:黄占海,男,汉族,住贵州省修文县。在本院执行贵州都匀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小十字支行申请执行福泉市利龙山泉水有限公司、潘兴无、黄占海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书面撤回执行申请,经查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终结(2021)黔2701执177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立即生效。申请执行人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二年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执行。审判员 张 宏 斌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桂诗扬(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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