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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显普、杨龙前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黔2701执45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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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黔2701执459号
  • 案件名称

    郭显普、杨龙前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都匀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都匀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
  • 当事人

    郭显普;杨龙前
  • 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都匀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黔2701执459号申请执行人:郭显普,男,1973年6月21日出生,苗族,住贵州省都匀市。被执行人:杨龙前,男,1968年9月3日生,布依族,住都匀市文峰辖区。本院在执行郭显普与杨龙前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杨龙前未按本院(2020)黔2701民初547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履行向申请执行人杨龙前支付劳务费14000元、迟延履行期间加倍部分债务利息(按每日万分之一点七五的利率从2021年1月11日起计算),并承担诉讼费75元的义务。因杨龙前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1月13日依法立案受理。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一、本院依法向杨龙前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等法律文书,责令其在送达后的三日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杨龙前未履行义务。二、分别于2021年1月13日、2月18日通过人民法院执行案件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杨龙前财产。查询及执行情况如下:1.查明被执行人杨龙前名下银行账户存款余额不足百元。2.查明被执行人杨龙前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3、其本人名下无房产、公积金登记信息。4、经本院实地调查,被执行人杨龙前长期在外打零工,无财产可供执行。三、因被执行人杨龙前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2021年1月14日对被执行人杨龙前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经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郭显普释明被执行人杨龙前的财产调查情况,申请执行人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杨龙前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并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或财产线索,约谈中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黔2701执459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郭显普发现被执行人杨龙前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赖    涛审判员 吴    红审判员 陈  鲁  茜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吴正杭(代)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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