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风喜、姬洪洲土地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825民初4508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陕0825民初4508号案件名称
王风喜、姬洪洲土地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定边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定边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王风喜;姬洪洲案件缘由
土地租赁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准许撤诉用) (2021)陕0825民初4508号 原告:姬洪洲,男性。 被告:王风喜,男性。本院在审理姬洪洲与王风喜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姬洪洲于2021年9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姬洪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5.00元, 由原告姬洪洲负担。 审判长 王军 人民陪审员 许彦军 人民陪审员 姚春玲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院印)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印戳)书 记 员 张艳玲1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