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民事案件   
[0] 评论[0] 编辑

王风喜、姬洪洲土地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825民初4508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825民初4508号
  • 案件名称

    王风喜、姬洪洲土地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定边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定边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
  • 当事人

    王风喜;姬洪洲
  • 案件缘由

    土地租赁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准许撤诉用) (2021)陕0825民初4508号  原告:姬洪洲,男性。  被告:王风喜,男性。本院在审理姬洪洲与王风喜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姬洪洲于2021年9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姬洪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5.00元, 由原告姬洪洲负担。  审判长      王军    人民陪审员      许彦军    人民陪审员      姚春玲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院印)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印戳)书 记 员  张艳玲1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