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德镇陶瓷协会、湖南比一比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平江万汇店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6知民初13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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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6知民初134号案件名称
景德镇陶瓷协会、湖南比一比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平江万汇店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岳阳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当事人
景德镇陶瓷协会;湖南比一比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平江万汇店案件缘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文书内容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6知民初134号原告:景德镇陶瓷协会,住所地江西省景德镇市莲花塘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1360200754235092H。法定代表人:孙飞,常务副理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何雨,湖南豪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湖南比一比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平江万汇店,住所地湖南省岳阳市平江县城关镇民建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626MA4L49MK33。负责人:李四海。原告景德镇陶瓷协会与被告湖南比一比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平江万汇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日立案。原告景德镇陶瓷协会于2021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景德镇陶瓷协会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自愿申请撤回对湖南比一比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平江万汇店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景德镇陶瓷协会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景德镇陶瓷协会负担(其预交550元,多交的525元予以退还)。 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审判长 石 峰 审判员 吴 圣 岩 人民陪审员 刘 昆 言 [院印]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 法官助理 苏 洁 书记员 曹 琼 予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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