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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潭鑫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周少元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321民初27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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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321民初2713号
  • 案件名称

    湘潭鑫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周少元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湘潭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湘潭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
  • 当事人

    湘潭鑫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周少元
  • 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湘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321民初2713号原告:湘潭鑫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湘潭县易俗河镇金桂路478号。法定代表人:唐四清,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金狮,女,1990年3月6日出生,汉族,湘潭县人,住湘潭县,系该公司办公室主任。被告:周少元,男,1969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湘潭县人,住湘潭县,现住湘潭县。原告湘潭鑫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周少元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4日立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湘潭鑫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且被告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周少元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湘潭鑫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周少元起诉的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湘潭鑫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湘潭鑫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李 彦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法官 助理  张飞兵代理书记员  周升兆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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