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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文富、徐州横氏天蓝门窗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冀0822民初264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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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冀0822民初2640号
  • 案件名称

    张文富、徐州横氏天蓝门窗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兴隆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兴隆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
  • 当事人

    张文富;徐州横氏天蓝门窗有限公司;衡东东
  • 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兴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822民初2640号原告:张文富,男,1961年4月1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河北省兴隆县。被告:徐州横氏天蓝门窗有限公司。住所地:邳州市车辐山镇枣泗公路东侧车福山镇中心医院南300米。法定代表人:衡志翔,经理。被告:衡东东,男,1989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天津市南开区。张文富与徐州横氏天蓝门窗有限公司、衡东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0日立案。原告张文富于2021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文富撤诉。案件受理费190.0元,减半收取计95.0元,由原告张文富负担。审判员  刘中如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袁小丽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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