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文富、徐州横氏天蓝门窗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冀0822民初264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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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冀0822民初2640号案件名称
张文富、徐州横氏天蓝门窗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兴隆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兴隆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张文富;徐州横氏天蓝门窗有限公司;衡东东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兴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822民初2640号原告:张文富,男,1961年4月1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河北省兴隆县。被告:徐州横氏天蓝门窗有限公司。住所地:邳州市车辐山镇枣泗公路东侧车福山镇中心医院南300米。法定代表人:衡志翔,经理。被告:衡东东,男,1989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天津市南开区。张文富与徐州横氏天蓝门窗有限公司、衡东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0日立案。原告张文富于2021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文富撤诉。案件受理费190.0元,减半收取计95.0元,由原告张文富负担。审判员 刘中如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袁小丽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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