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民事案件   
[0] 评论[0] 编辑

赵某、胡某离婚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1民终12840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1民终12840号
  • 案件名称

    赵某、胡某离婚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辽宁省沈阳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 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
  • 当事人

    赵某;胡某
  • 案件缘由

    离婚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1民终1284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赵某,女,汉族,住沈阳市浑**。上诉人(原审被告):胡某,男,汉族,住沈阳市铁**。赵某、胡某因离婚纠纷一案,不服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2020)辽0112民初740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赵某、胡某向本院递交撤回上诉申请,上诉人(原审原告)赵某向本院递交撤回起诉申请。赵某、胡某在本院二审审理期间陈述“现在两个人和好了,不想离婚了”。本院认为,上诉人赵某、胡某在本案审理期间递交撤回上诉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赵某、胡某在本院二审审理期间陈述“现在两个人和好了,不想离婚了”,原审原告赵某向本院递交撤回起诉的申请,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2020)辽0112民初7400号民事判决;二、准许上诉人赵某、胡某撤回上诉,准许原审原告赵某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赵某、胡某各承担75元;二审案件受理费600元,减半收取300元,由赵某、胡某各承担150元。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王 洋审判员 刘 晶审判员 吴永梅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李慧敏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