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某、刘雨飞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113民初936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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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113民初9368号案件名称
韩某、刘雨飞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沈阳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韩某;刘雨飞案件缘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113民初9368号原告:韩某,男,汉族,住沈阳市。法定代理人:宋威,女,汉族,系原告母亲,住沈阳市。被告:刘雨飞,男,汉族,住沈阳市沈北新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韩某与被告刘雨飞关于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原告韩某经本院通知后未预交诉讼费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刘亚辉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 雪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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