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李金升等信用卡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202执7290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辽0202执7290号案件名称
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李金升等信用卡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大连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9 0:00:00当事人
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李金升;佟小兵案件缘由
信用卡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202执7290号申请执行人: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中山路88号。负责人:彭寿斌,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晓强,系辽宁晓余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建平,系辽宁晓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李金升,男,1970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瓦房店市。被执行人:佟小兵,女,1975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瓦房店市。申请执行人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李金升、佟小兵信用卡纠纷一案,业经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审理终结,并于2019年11月11日作出(2019)辽0202民初3339号民事判决书,且已发生法律效力。2021年9月2日,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受理后,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责令其履行上述义务,但至今未有履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不动产等信息情况,通过点对点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金融理财产品、股息红利和住房公积金情况。通过以上查询,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通过谈话方式告知了申请执行人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列入限制高消费名单。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那 函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法官助理 杨 跃书 记 员 郭嘉霖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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