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立华、闫观望人格权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内0703执323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内0703执323号案件名称
王立华、闫观望人格权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呼伦贝尔市扎赉诺尔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呼伦贝尔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当事人
王立华;闫观望案件缘由
人格权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扎赉诺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内0703执323号申请执行人:王立华,男,1964年4月6日出生,汉族,扎赉诺尔煤业公司退休职工,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扎赉诺尔区。被执行人:闫观望,男,1964年5月6日,汉族,扎赉诺尔煤业公司退休职工,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扎赉诺尔区。申请执行人王立华因健康权纠纷一案,依据扎赉诺尔区人民法院(2020)内0703民初620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6月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闫观望给付申请执行人王立华赔偿金133398.58元,案件受理费1468元,以上合计:134867元,执行费由被执行人负担。本院受理后,依法审查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王立华与被执行人闫观望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闫观望有退休工资收入,每月用工资收入来偿还申请人,直至还清时止,本案以和解长期履行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内0703执32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马崇镇审 判 员 宋圣臣人民陪审员 李玮峰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王 明附:本裁定所依据相关法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欧盛果故意杀人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审查刑事裁定书(2021)粤16刑更975号 下一篇 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李金升等信用卡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202执729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