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中祥、宁晋县伟强钢结构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冀0528民初295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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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冀0528民初2958号案件名称
李中祥、宁晋县伟强钢结构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宁晋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宁晋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当事人
李中祥;宁晋县伟强钢结构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定作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宁晋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528民初2958号原告:李中祥,男,1981年5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群众,住宁晋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孙东国,河北冀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宁晋县伟强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晋县凤凰镇北塔庄村。法定代表人:寇伟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中祥诉被告宁晋县伟强钢结构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宁晋县伟强钢结构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中祥撤诉。案件受理费525元,由原告李中祥负担。审判员 田新卯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刘 迎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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