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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冈市晟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万齐维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581民初279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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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581民初2793号
  • 案件名称

    武冈市晟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万齐维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武冈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武冈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
  • 当事人

    武冈市晟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万齐维
  • 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武冈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581民初2793号原告:武冈市晟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武冈市法相岩办事处紫甸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5810601164510。法定代表人:蒋太国,该公司经理。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云生,武冈市武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万齐维,男,1952年4月29日出生,汉族,武冈市人,住湖南省武冈市。原告武冈市晟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万齐维合同纠纷一案,因被告万齐维已经履行合同义务,原告武冈市晟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万齐维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武冈市晟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愿撤回对被告万齐维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冈市晟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万齐维的起诉。本案诉讼费10010元,减半收取5005元,由原告武冈市晟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夏 勇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代理书记员  李小婷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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