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解放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褚支行、焦作市大全汽车俱乐部有限公司等恢复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豫0802执恢24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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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0802执恢246号案件名称
焦作市解放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褚支行、焦作市大全汽车俱乐部有限公司等恢复执行执行通知书审理法院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焦作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焦作市解放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褚支行;焦作市大全汽车俱乐部有限公司;杨宏;李新涛;袁丁;王辉;赵建强;闫东案件缘由
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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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豫0802执恢246号申请执行人:焦作市解放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褚支行。住所地:焦作市人民路**福安家园****楼2、3、4商铺。负责人:卢炜,支行长。被执行人:焦作市大全汽车俱乐部有限公司,住,住所地:焦作市山阳区塔南路669德盛汽配城内A111、A112、A113/div>法定代表人:闫东,董事长。被执行人:杨宏,女,1971年5月24日出生,汉族,住焦作市解放中路市。被执行人:李新涛,男,1970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焦作市。被执行人:袁丁,男,1970年9月30日出生,汉族,住焦作市。被执行人:王辉,男,1982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焦作市山阳区。被执行人:赵建强,女,1973年12月28日出生,回族,住焦作市解放区。被执行人:闫东,男,1971年5月24日出生,汉族,住焦作市解放中路市。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2011)解民初字第2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于2011年6月22日生效,因被执行人焦作市大全汽车俱乐部有限公司、杨宏、李新涛、袁丁、王辉、赵建强、闫东未主动履行义务,申请人于2012年6月29日申请立案,执行案号为2012年解执字第362号,经查被执行人未可供执行的财产,2012年12月15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于2021年9月6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人焦作市解放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褚支行于2021年9月7日向法院申请以执行完毕结案,被执行人焦作市大全汽车俱乐部有限公司、杨宏、李新涛、袁丁、王辉、赵建强、闫东已向焦作市解放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褚支行全部履行完毕,并向法院申请本案执行完毕结案。故此,依据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2011)解民初字第23号民事判决书,关于焦作市解放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褚支行申请执行焦作市大全汽车俱乐部有限公司、杨宏、李新涛、袁丁、王辉、赵建强、闫东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以执结方式结案。特此通知。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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