洋县汉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高某庆物权保护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723执7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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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723执715号案件名称
洋县汉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高某庆物权保护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洋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洋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洋县汉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高某庆案件缘由
物权保护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洋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723执715号申请执行人洋县汉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洋县北环路。法定代表人宋某,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陈某。被执行人高某庆,男,汉族,陕西省洋县人,住洋县。申请执行人洋县汉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持本院(2021)陕0723民初1128号民事裁定书,于2021年4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与被执行人高某庆排除妨害先予执行一案。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执行中查明,申请执行人的修建审批手续并不完备,故本院责令其办理相关建设审批材料,故未先予执行。本院一审判决作出后,当事人双方均提出了上诉,案件在二审阶段。现申请执行人书面撤回先予执行申请,待终审判决作出后再申请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陕0723民初1128号民事裁定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任永宏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宁建刚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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