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军宏、王远杰等责令退赔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121执429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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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121执4295号案件名称
田军宏、王远杰等责令退赔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长沙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长沙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1 0:00:00当事人
田军宏;王远杰;陈奇;孙杰;马国春;黄卫安案件缘由
责令退赔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121执4295号申请执行人田军宏,男,1991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被执行人王远杰,男,1991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南陵县。被执行人陈奇,男,1992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利辛县。被执行人孙杰,男,1987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彬县。被执行人马国春,男,1988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唐河县。被执行人黄卫安,男,1989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太湖县。申请执行人田军宏与被执行人黄卫安、王远杰、陈奇、孙杰、马国春责令退赔纠纷一案,本院(2018)湘0121刑初81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黄卫安、王远杰、陈奇、孙杰、马国春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田军宏于2021年8月9日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本院于2021年8月9日向申请执行人送达了受理案件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立案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在执行过程中,于2021年8月10日对被执行人发起总对总网络查控,其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同年8月12日、8月16日和8月17日,向长沙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湖南省保险行业协会、长沙市不动产登记中心、长沙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长沙县管理部、唐河县房产服务中心档案室、南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唐河管理部、太湖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彬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咸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芜湖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南陵县管理部查询被执行人名下不动产和其他财产信息,其名下亦无可供执行财产。2021年8月17日,本院依法委托当地法院在其所在村组进行调查后,查明被执行人无固定经济收入来源,亦无可供执行财产。2021年9月10日,因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本院依法对其采取了限制高消费强制措施。本院于2021年9月11日通过电话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院采取上述执行措施后,均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同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书。本院认为,截止2021年9月11日,本案应执行标的为退赔经济损失108621.88元及其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1521元,以上共计110142.88元,均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措施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杜 外审判员 唐昌新审判员 付建安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盛正虎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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