鲍翠青、白平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苏0803执恢234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苏0803执恢234号案件名称
鲍翠青、白平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江苏省淮安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鲍翠青;白平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苏0803执恢234号申请执行人:鲍翠青,女,1976年02月16出生,汉族,住淮安市淮安区。被执行人:白平,男,1959年02月17出生,汉族,住淮安市淮安区。本院在执行鲍翠青与白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0)苏0803执66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国兰审判员 滕建平审判员 贾 冉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朱昕昕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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