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丹秀、陈力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1222民初186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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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1222民初1863号案件名称
杨丹秀、陈力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沅陵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沅陵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杨丹秀;陈力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沅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1222民初1863号原告:杨丹秀,女,1965年5月7日出生,土家族,湖南省沅陵县人,住湖南省沅陵县火场乡鹿鸣溪村**,公民身份号码:4312221965********。被告:陈力,男,1966年7月29日出生,苗族,湖南省沅陵县人,住湖南省沅陵县沅陵镇新村**,公民身份号码:4330221966********。原告杨丹秀与被告陈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3日立案。原告杨丹秀于2021年9月5日以双方已经调解协商好并签订了还款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陈力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杨丹秀申请撤回对被告陈力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有关禁止性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丹秀撤诉。案件受理费1750元,减半收取875元,由原告杨丹秀负担。审 判 员 田 文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法官助理 王玲玲书 记 员 舒 怡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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