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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宏伟、鞍山市环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动报酬争议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1003执469号之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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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1003执469号之四
  • 案件名称

    来宏伟、鞍山市环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动报酬争议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辽阳市文圣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辽阳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
  • 当事人

    来宏伟;鞍山市环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阳市文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1003执469号之四申请执行人:来宏伟,男。被执行人:鞍山市环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运杰。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辽阳市文圣区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鞍山市环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鞍山市环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9050.0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张明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范越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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