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旺宇物业有限公司、孙筱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211民初1268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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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211民初12680号案件名称
大连旺宇物业有限公司、孙筱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大连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9 0:00:00当事人
大连旺宇物业有限公司;孙筱峰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211民初12680号原告:大连旺宇物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1105809330XF,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红旗中路158号2单元3层1号。法定代表人:于旦,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苏田奎,系大连市沙河口区圣熙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孙筱峰,男,1982年2月10日生,住址辽宁省辽阳市文圣区。原告大连旺宇物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孙筱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8日立案,原告大连旺宇物业有限公司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大连旺宇物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权,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大连旺宇物业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9元(原告已预付,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自行负担。审判员 赵丽艳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修建华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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