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超锋、李斌实现担保物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晋0581民初284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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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晋0581民初2845号案件名称
郭超锋、李斌实现担保物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高平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高平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郭超锋;李斌案件缘由
健康权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西省高平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晋0581民初2845号原告:郭超锋,男,1989年生,汉族,现住高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常丽丽,山西高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斌,男,1987年生,汉族,现住高平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崔碧霞,女,1990年生,汉族,现住高平市育,系被告李斌之妻。委托诉讼代理人:田强,山西炎焱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郭超锋与被告李斌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7日立案。原告郭超锋于2021年9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郭超锋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郭超锋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13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高先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法官助理 冯莎书记员 李丹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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