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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超锋、李斌实现担保物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晋0581民初284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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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晋0581民初2845号
  • 案件名称

    郭超锋、李斌实现担保物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高平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高平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
  • 当事人

    郭超锋;李斌
  • 案件缘由

    健康权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西省高平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晋0581民初2845号原告:郭超锋,男,1989年生,汉族,现住高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常丽丽,山西高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斌,男,1987年生,汉族,现住高平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崔碧霞,女,1990年生,汉族,现住高平市育,系被告李斌之妻。委托诉讼代理人:田强,山西炎焱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郭超锋与被告李斌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7日立案。原告郭超锋于2021年9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郭超锋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郭超锋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13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高先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法官助理    冯莎书记员    李丹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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