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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名富、李杜承揽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皖1021执853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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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皖1021执853号之一
  • 案件名称

    李名富、李杜承揽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歙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歙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
  • 当事人

    李名富;李杜
  • 案件缘由

    承揽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皖1021执85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李名富,男,1969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河南省商城县,住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被执行人:李杜,男,1990年8月22日出生,汉族,户籍安徽省歙县,住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名富与被执行人李杜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主持协调,申请执行人李名富与被执行人李杜于2021年9月16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李杜已履行了30000元及执行费1378元。申请执行人李名富于2021年9月16日向本院递交书面申请,请求撤回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皖1021执85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姚 侠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韵琴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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