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樟树市支行与胡有辉银行卡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赣0982执1579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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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赣0982执1579号之一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樟树市支行与胡有辉银行卡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樟树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樟树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樟树市支行;胡有辉案件缘由
银行卡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樟树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赣0982执157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樟树市支行,住所地:江西省樟树市。负责人:聂倩,该行行长。被执行人:胡有辉,男,1967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樟树市。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樟树市支行申请胡有辉银行卡纠纷一案,樟树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赣0982民初200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8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樟树市支行向我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赣0982执157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卫东审判员 周 玲审判员 苏 峻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芳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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