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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权峰交通肇事罪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2021)粤0783刑初45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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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粤0783刑初450号
  • 案件名称

    许权峰交通肇事罪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 审理法院

    开平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开平市
  •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
  • 当事人

    许权峰
  • 案件缘由

    交通肇事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21)粤0783刑初450号公诉机关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许权峰,男,1988年6月26日出生于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汉族,高中文化,务工,住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因本案于2021年7月29日被取保候审。辩护人陈练芳,女,1989年10月6日出生,住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系被告人许权峰的妻子。开平市人民检察院以开检刑诉(2021)41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许权峰犯交通肇事罪,于2021年9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开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关亮云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许权峰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21年5月26日4时20分许,被告人许权峰驾驶粤Q×××××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赣C×××××号重型仓栅式半挂车行驶至开平市月山镇全力压铸厂门口路段时,碰撞同车道前方停放的粤J×××××号二轮摩托车及趴坐在车上的被害人陆某雄,造成车辆损坏、陆某雄当场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许权峰打电话报警并留在现场等候处理。经鉴定,陆某雄系全身多器官损伤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许权峰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陆某雄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案发后,被告人许权峰赔偿了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并取得对方的谅解。被告人许权峰归案后且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且签字具结。上述事实,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被告人许权峰的供述、证人陆某、文某、杨某的证言、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事故现场照片、鉴定意见、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电子数据、视听资料、查获经过、收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人口信息查询资料、违法犯罪经历情况查询证明、尿液检验结果、酒精含量测试报告、车辆技术检验报告、GPS数据、称量单、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信息、交强险保险单、驾驶人信息结果查询单、机动车信息结果查询单、被害人户籍信息、收据、调解协议书、对司机处理意见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公诉机关建议以交通肇事罪判处被告人许权峰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权峰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造成一人死亡且负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许权峰犯交通肇事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予支持。被告人许权峰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赔偿了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并取得对方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许权峰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吴柏威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法官助理 梁妙玲书 记 员 谭敏仪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21)粤0783刑初450号公诉机关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许权峰,男,1988年6月26日出生于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汉族,高中文化,务工,住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因本案于2021年7月29日被取保候审。辩护人陈练芳,女,1989年10月6日出生,住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系被告人许权峰的妻子。开平市人民检察院以开检刑诉(2021)41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许权峰犯交通肇事罪,于2021年9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开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关亮云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许权峰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21年5月26日4时20分许,被告人许权峰驾驶粤Q×××××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赣C×××××号重型仓栅式半挂车行驶至开平市月山镇全力压铸厂门口路段时,碰撞同车道前方停放的粤J×××××号二轮摩托车及趴坐在车上的被害人陆某雄,造成车辆损坏、陆某雄当场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许权峰打电话报警并留在现场等候处理。经鉴定,陆某雄系全身多器官损伤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许权峰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陆某雄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案发后,被告人许权峰赔偿了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并取得对方的谅解。被告人许权峰归案后且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且签字具结。上述事实,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被告人许权峰的供述、证人陆某、文某、杨某的证言、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事故现场照片、鉴定意见、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电子数据、视听资料、查获经过、收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人口信息查询资料、违法犯罪经历情况查询证明、尿液检验结果、酒精含量测试报告、车辆技术检验报告、GPS数据、称量单、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信息、交强险保险单、驾驶人信息结果查询单、机动车信息结果查询单、被害人户籍信息、收据、调解协议书、对司机处理意见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公诉机关建议以交通肇事罪判处被告人许权峰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权峰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造成一人死亡且负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许权峰犯交通肇事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予支持。被告人许权峰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赔偿了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并取得对方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许权峰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吴柏威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法官助理 梁妙玲书 记 员 谭敏仪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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