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某、彭某某居间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鲁0214执341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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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鲁0214执3419号案件名称
王某某、彭某某居间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青岛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王某某;彭某某案件缘由
居间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六十四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鲁0214执3419号申请执行人:王某某,男,1967年6月11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城阳区。被执行人:彭某某,男,1968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石首市。申请执行人王某某与被执行人彭某某居间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本院(2020)鲁0214民初14841号民事判决书。执行过程中本院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人民币73370元,扣缴执行费1003元,剩余案款72367元发还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20)鲁0214民初14841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予以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许翠翠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法官助理 陈安刚书 记 员 李文超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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