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王某某、彭某某居间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鲁0214执3419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鲁0214执3419号
  • 案件名称

    王某某、彭某某居间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青岛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
  • 当事人

    王某某;彭某某
  • 案件缘由

    居间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六十四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鲁0214执3419号申请执行人:王某某,男,1967年6月11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城阳区。被执行人:彭某某,男,1968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石首市。申请执行人王某某与被执行人彭某某居间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本院(2020)鲁0214民初14841号民事判决书。执行过程中本院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人民币73370元,扣缴执行费1003元,剩余案款72367元发还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20)鲁0214民初14841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予以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许翠翠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法官助理 陈安刚书 记 员 李文超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