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世奇、陈勇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川1521执恢79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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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川1521执恢797号案件名称
彭世奇、陈勇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通知书审理法院
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四川省宜宾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彭世奇;陈勇;赵纯君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川1521执恢797号彭世奇、陈勇、赵纯君:彭世奇与陈勇、赵纯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彭世奇向本院申请执行:1、被执行人陈勇偿还申请执行人彭世奇借款本金100000元及利息;2赵纯君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及案件受理费2300元、公告费600元和本案执行费。本院立案执行,被执行人履行了100000元,2021年9月20日申请人彭世奇向本院提交收到宜宾创羽运输有限公司100000元,放弃其余部分,本案履行完毕的说明。至此,彭世奇向本院申请执行的(2016)川1521民初2300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由陈勇、赵纯君履行的义务已全部执行完毕,现已结案。特此通知。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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