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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岳龙、武倬不当得利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525民初198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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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525民初1988号
  • 案件名称

    康岳龙、武倬不当得利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澄城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澄城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
  • 当事人

    康岳龙;武倬
  • 案件缘由

    不当得利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澄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525民初1988号原告武倬,女,汉族,XXXX年X月XX日出生,住陕西省渭南市大荔县,居民身份证XXXXXXXXXXXXXXXXXX。委托代理人谷盼,北京大成(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康岳龙,男,汉族,XXXX年X月XX日出生,住陕西省XX城县,居民身份证XXXXXXXXXXXXXXXXXX。本院在审理原告武倬与被告康岳龙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武倬于2021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武倬自愿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合理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杨 宝 军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任 景 哲1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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