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岳龙、武倬不当得利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525民初198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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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525民初1988号案件名称
康岳龙、武倬不当得利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澄城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澄城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康岳龙;武倬案件缘由
不当得利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澄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525民初1988号原告武倬,女,汉族,XXXX年X月XX日出生,住陕西省渭南市大荔县,居民身份证XXXXXXXXXXXXXXXXXX。委托代理人谷盼,北京大成(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康岳龙,男,汉族,XXXX年X月XX日出生,住陕西省XX城县,居民身份证XXXXXXXXXXXXXXXXXX。本院在审理原告武倬与被告康岳龙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武倬于2021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武倬自愿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合理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杨 宝 军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任 景 哲1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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