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涛容留他人吸毒罪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2021)湘0212刑初13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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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212刑初134号案件名称
简涛容留他人吸毒罪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株洲市渌口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株洲市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简涛案件缘由
容留他人吸毒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五十七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十五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文书内容湖南省株洲市渌口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21)湘0212刑初134号 公诉机关 株洲市渌口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基本情况 被告人简涛,男,1993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湖南省株洲市渌口区人,户籍地湖南省株洲市渌口区,现住湖南省株洲市渌口区。因××××,于2012年8月14日被××××行政拘留十日。因吸食毒品,于2020年7月28日被××××行政拘留五日。因吸食毒品,于2021年6月3日被××××决定行政拘留十二日,并被责令社区戒毒。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1年6月3日被××××刑事拘留,经株洲市渌口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1年6月17日被××××执行逮捕,现被羁押于株洲市看守所。 公诉机关指控情况 起诉书文号 株渌检刑诉〔2021〕47号 被告人及辩护人意见 被告人简涛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书均无异议,同意适用速裁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判决理由 公诉机关湖南省株洲市渌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简涛犯容留他人吸毒罪的事实和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简涛有劣迹,应当酌情予以从重处罚;简涛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从宽处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三百五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 判决结果 被告人简涛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6月3日起至2022年3月2日止,上述罚金限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五日内一次性付清。) 权利告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周 晓 玲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彭 钰 琰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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