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冶建设有限公司第七工程分公司、陕西畅飞商贸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非诉财产保全审查民事裁定书(2021)陕0725财保2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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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725财保29号案件名称
九冶建设有限公司第七工程分公司、陕西畅飞商贸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非诉财产保全审查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勉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勉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九冶建设有限公司第七工程分公司;陕西畅飞商贸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725财保29号申请人:陕西畅飞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浐灞生态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36MA6U00320B。法定代表人:白莉花,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被申请人:九冶建设有限公司第七工程分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汉中市勉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700661158972E。负责人:张向峰。申请人陕西畅飞商贸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九冶建设有限公司第七工程分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5361984.83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相同价值的其他财产。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向本院出具保单、保函(保单号:26101048049900210000493),对申请人上述财产保全申请提供担保。该保单、保函担保责任限额为人民币伍佰叁拾陆万壹仟玖佰捌拾肆元捌角叁分(小写:¥5361984.83元),保险期间自被保险人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之日起至保全损害之债诉讼时效届满时终止。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陕西畅飞商贸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九冶建设有限公司第七工程分公司银行存款5361984.83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上述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需要延长期限的,申请人应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法院书面申请,逾期申请,上述财产保全措施在期限届满时自行解封。保全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陕西畅飞商贸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张 红 斌 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 法 官 助理 赵 慧书 记 员 杨 旭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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