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康市广丰农贸市场有限责任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902执恢36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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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902执恢361号案件名称
安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康市广丰农贸市场有限责任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安康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安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康市广丰农贸市场有限责任公司;陕西省安康市兴安地产集团兴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刘自水;李晓兰;刘自田;石德慧;刘波;刘宁宁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902执恢361号申请执行人安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康市汉滨区大桥南路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900MA70K2LB84。法定代表人吴兆庆,系该行董事长。被执行人安康市广丰农贸市场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关庙镇捍卫村一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90058695162X0法定代表人刘自水,系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陕西省安康市兴安地产集团兴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江北大道张沟桥桥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900745025982A。法定代表人刘自田,系该公司执行董事。被执行人刘自水,男,汉族,出生于1969年12月19日,安康市汉阴县人,住安康市汉阴县。被执行人李晓兰,女,汉族,出生于1971年10月27日,安康市汉阴县人,地址同上。被执行人刘自田,男,汉族,出生于1967年4月20日,安康市汉阴县人,地址同上。被执行人石德慧,女,汉族,出生于1965年3月18日,安康市汉阴县人,地址同上。被执行人刘波,男,汉族,出生于1987年2月8日,安康市汉阴县人,地址同上。被执行人刘宁宁,女,汉族,出生于1989年2月12日,安康市汉阴县人,地址同上。上列当事人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2日做出了(2019)陕0902民初字第642号民事调解书调解:一、由被告安康市广丰农贸市场有限责任公司分别于2019年5月31日和2019年8月31日前向原告安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1200万元及相应的利息,利率按照合同约定执行,自2017年10月25日起,计算至借款清偿之日止;二、对于被告陕西省安康市兴安地产集团兴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位于安康市汉滨区关庙镇张沟桥桥头兴汉华庭一幢1-F201、1-F101、1-0108、1-0106,原告安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享有从上述财产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权;三、被告刘自水、李晓兰、刘自田、石德慧、刘波、刘宁宁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诉讼费80900元由被告安康市广丰农贸市场有限责任公司,陕西省安康市兴安地产集团兴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刘自水,李晓兰,刘自田,石德慧,刘波,刘宁宁共同负担。调解书生效后,安康市广丰农贸市场有限责任公司,陕西省安康市兴安地产集团兴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刘自水,李晓兰,刘自田,石德慧,刘波,刘宁宁逾期未履行,安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遂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中,冻结、划拨了被执行人刘自水在银行的存款35385元、李晓兰在银行的存款395元、刘自田在银行的存款540元、石德慧在银行、支付宝的存款269元、刘宁宁在银行、微信的存款3395元。并将上述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其消费,经申请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21)陕0902执恢361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小成审判员 涂必明审判员 张 欣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汪学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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