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袁美丽、邹世杰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鲁1002执恢395号之三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鲁1002执恢395号之三
  • 案件名称

    袁美丽、邹世杰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威海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
  • 当事人

    袁美丽;邹世杰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鲁1002执恢395号之三申请执行人袁美丽,女,1976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住威海市环翠区.被执行人邹世杰,男,1989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执行担保人谷美楠,女,1987年6月30日出生,汉族,住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申请执行人袁美丽与被执行人邹世杰、谷美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鲁1002民初528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予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协议履行期间同意该案终结执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2019)鲁1002民初528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王(晨)野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丛   平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