努尔力汉哈依萨危险驾驶罪刑事管辖管辖决定书(2021)新01刑辖102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新01刑辖102号案件名称
努尔力汉哈依萨危险驾驶罪刑事管辖管辖决定书审理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案件类型
管辖案件审理程序
刑事管辖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努尔力汉哈依萨案件缘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十七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决定书 (2021)新01刑辖102号 犯罪嫌疑人努尔力汉哈依萨涉嫌危险驾驶罪一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人民检察院以乌市检商指〔2021〕14号《商请指定管辖函》致函本院,商请该案指定管辖事宜。该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人民检察院拟指定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商请将该案指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县人民法院审理。本院认为,为便于案件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决定如下:指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县人民法院依照刑事第一审程序对犯罪嫌疑人努尔力汉哈依萨涉嫌危险驾驶罪一案进行审判。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魏从洋、孙长红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苏0804执1645号 下一篇 袁美丽、邹世杰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鲁1002执恢395号之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