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敬书与上海浙林建材经营部、孟献甲股东出资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沪0114民初1747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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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沪0114民初17476号案件名称
韩敬书与上海浙林建材经营部、孟献甲股东出资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上海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韩敬书;孟献甲;上海浙林建材经营部案件缘由
股东出资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14民初17476号原告:韩敬书,男,1971年11月21日生,汉族,住安徽省。被告:上海浙林建材经营部,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投资人:孟献甲。被告:孟献甲,男,1977年8月21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原告韩敬书与被告上海浙林建材经营部、被告孟献甲间股东出资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4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于诉讼过程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敬书撤诉。审 判 员 郑 磊法官助理 高 岩书 记 员 刘玉洁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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